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科学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2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于学校按照冀教财〔2021〕177号文件要求,从学校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四条 补助类型
困难补助分为专项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类。其中,专项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受灾补助、冬衣补助、求职补助等项目。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专项补助中,生活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受灾补助用于补助学生家庭遭受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主要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农作物受灾严重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冬衣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温暖过冬,对学生购买御寒衣物的补助;求职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缓解外出求职产生的经济压力的补助;其他专项补助项目视工作实际设定。
临时补助用于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因病因伤住院,家庭难以承担治疗费用,给予学生的医疗补助;学生家人突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难以承担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给予学生的生活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各类专项补助标准由学生处根据当年资助资金情况和工作实际确定,并在全校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临时补助学生遇到困难随时申请,具体补助额度由学院提出初步建议、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名学生单次补助金额不高于5000元,同一学期不能重复申请,一学年内困难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确需提高补助标准的,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2.辅导员核实。辅导员核实学生情况,专项补助按要求在适当范围内组织班级评议。
3.学院评定公示。学院根据学生本学年已享受奖励资助和学院整体情况,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专项补助需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核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初评结果,结合学校资助资金情况,学生处研究确定补助结果,专项补助需公示二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资金发放。学生处将资金发放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补助:
1.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经常旷课、迟到;
2.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3.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
第九条 相关要求
1.学生申请获得困难补助后,要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对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
2.对于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补助资金,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学〔2022〕3号)同时废止。
学生处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