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2周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依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监察处协助,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会同纪委、监察处对复查发现的疑似情况做进一步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自接到离校通知之日起,超过2周无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级新生入学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下一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应当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者,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补办。
第九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的标注。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第一周凭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满2周不注册的,以旷课论。
第十一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4年制和5年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最短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内缩短1年。高水平运动员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3年,其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可外延长4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是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质以考核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其中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达及格及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选课;
(二)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三)具体选课时间和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
(一)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或者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该门课程;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课程成绩按该次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单;
(二)下列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
(三)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体育课,课程成绩由公共体育部确定;
(四)学生确属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经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体育课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等同于体育课成绩;
(五)学生确因生理缺陷或者患某种疾症,申请免于或者暂缓参加军训,应当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课程免听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2.重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或者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
3.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二)学生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处)批准,可免听;
(三)免听内容一般限理论教学部分,且应当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选课后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计算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
五级分制 |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70-79 |
2.0-2.9 |
中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
(二)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以60分或者及格记入成绩册,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当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因病缓考应当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缓考。高水平运动员因训练、比赛需要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公共体育部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的考核或者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冲突时,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七条申请缓考未准或者擅自不参加结课考核的,均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课程最终成绩按最好的一次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1.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
2.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学生严重违纪、作弊的,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计入本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考生对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公共体育部可给予课程成绩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每门课程成绩加分后最高不超过85分。
第三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可提出免毕业答辩申请,经公共体育部批准,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后,可不参加毕业答辩,答辩环节成绩按及格计。学生所在学院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过程表现,以及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图纸(计算书)质量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给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四条除毕业设计(论文)及临床实习学分外,取得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90%者,方可取得毕业设计(论文)或者临床实习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课程成绩不合格,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但已取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后,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1次重修(按免修对待)考试(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考勤。不能按时参加的,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以及假满后不销假的,以旷课论。
请病假应当有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应当征得家长同意。
旷课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不超过1周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1周以上不超过2周由学生工作处批准;2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由公共体育部到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比赛所缺课程,由公共体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三方协商补课事宜,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由各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包括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可申请学院内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5%,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
2.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4.学生因身心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3.上级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四条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各学院将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二)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三)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由学院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四)转专业考核与录取:
1.转入学院制定、公布考核与录取办法,并组织实施;
2.转入学院对录取结果予以公示,报教务处审批后,在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由学生到转入学院办理确认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学学生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2. 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三)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三)1学期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连续两个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休学。学生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复学程序
(一)休学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的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可由校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如其他指定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应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章学籍预警、退学
第五十四条学籍预警是针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籍预警条件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要做学籍预警:
(一)课程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的;
(二)在1学期内无故连续1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1周无故未注册的。
第五十六条学籍预警程序
(一)学院在每学期的第四至六周内,统计汇总本学院符合学籍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并组织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登记表》及《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
(二)学院将《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寄发给学生家长,并负责收集学生家长的反馈信息;
(三)《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学籍预警登记表》经学院签字后,在学期末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交电子版汇总表。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学院负责寄送退学决定,有签收的视为送达,无签收退回的,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第五学期(4年制)或者第七学期(5年制)的第二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在学制内,学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的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允许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六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六条符合学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累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训练、比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比赛的,不适用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普通学生参加校运动队训练、比赛的,经公共体育部和教务处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本规定中高水平运动员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14]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