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并对农林水地矿等专业所属学院予以5%的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习成绩要求:
(一)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均位于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劳动技能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要求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在劳动技能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劳动技能竞赛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劳动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团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
8.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9.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校团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评审机构成立。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主任,学工办、教学办等科室负责人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学院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学生在同年级同专业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不同年级或专业间同等成绩排序下,优先考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材料和学院评审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评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以上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各学院将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装入学生档案。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合理使用所获奖励资金。各学院加强对获奖学生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多种形式,开展对获奖学生的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励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