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院、部、处、室、馆、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引导、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组织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录用、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四)审核、报送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报表;
(五)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财务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第十条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安全、必要、适当、有益学生发展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方向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处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用工单位需求,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学期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23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要在额定的勤工助学用工时长内有效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学生上岗时间,原则上不为已经设置有固定岗位的用工单位批准临时岗位申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在每年6月份,由各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学生处提出下学年设岗申请,如未按时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临时岗位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如用工单位未经批准,自行用工,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用工单位在9月初向全校公开招募勤工助学学生,招募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对于用工人数超过10人(含)的用工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用工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对于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一名学生不得在校内同时从事两份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含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招募结束,及时将勤工助学录用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对录用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将培训和教育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做好日常考核、业务指导及保护学生劳动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按月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接受学生处勤工助学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满勤23小时的工资400元为标准,按照学生实际出勤时长确定工资发放额。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较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6元。每人每月临时岗位工资不能超过400元。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学期内按月发放。每月26日至下月3日间(遇节假日放假,报送日期相应顺延),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填写当月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放假,报送日期相应顺延)报送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七条 一学年内,用工单位出现一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从下月起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核减50%;再次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取消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出现学生安全意外事故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政〔2011〕43号)同时废止。